(1)各使用單位對檢查后的吊裝帶安全技術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應根據具體情況分別作降級和報廢處理。
(2)對于降級使用的吊裝帶,應將原標識覆蓋,重新標識其額定起吊重量、長度等,并按要求重新分類存放在相應的工具架上。
(3)對于扁平吊裝帶的表面出現磨損起絲而未離斷時應降級使用,但是只要有一處的斷裂面達到帶寬的1/4都應作報廢處理。
(4)圓形吊裝帶的內芯承重,封套不承重,只起保護作用,當封套拉破或擦傷而沒有傷及內芯的,在檢查后確認不影響其安全性能的前提下,從經濟角度考慮可降級使用。
(5)吊裝帶在使用過程中,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應予以報廢。
① 織帶(含保護套)嚴重磨損、穿孔、切口、撕斷,吊裝帶出現死結。
② 承載接縫綻開、縫線磨斷,纖維表面粗糙易于剝落。
③ 由于時間原因和環境影響,吊裝帶纖維軟化、老化、彈性變小、強度減弱。
④ 吊裝帶表面有過多的點狀疏松、腐蝕、酸堿燒損以及熱熔化或燒焦。
⑤ 帶有紅色警戒線吊裝帶的警戒線裸露。
(6)對于吊裝帶的標簽丟失同時標識嚴重磨損造成吊裝帶額定起吊重量難以辨認和確定的,應作報廢處理。
(7)對于長期擱置未使用的吊裝帶,使用前應進行靜載和動載試驗進行校檢,確認其性能發生改變的情況下,確保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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