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環保批文的審批部門和辦理條件在深圳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必須向環境保護部門申請,進行環境影響審批。建設項目指新建、改建、擴建、遷建項目,技術改造項目,區域開發建設項目。
對環境有影響的建設項目,即在建設過程中或建成后產生廢水、廢氣、廢渣、粉塵、噪聲、振動、電磁波輻射、放射性物質,有毒有害物質、惡臭等影響環境質量的建設項目及其他影響自然生態環境的建設項目和土地、流域等各類區域開發項目等。
一、深圳環保批文的審批條件
1、已填寫環境影響報告表或已委托有資質的環評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且有關資料;
2、經環境影響評價論證,認為項目選址可行;
3、項目選址符合城市規劃要求和環保規劃要求;
4、符合環保法律、法規、政策要求,符合有關產業政策要求;
5、對周圍的環境不造成影響;
6、污染物排放符合排放標準和總量控制要求。
二、深圳環保批文的審批程序
1、建設單位申請設立項目,并提供有關資料;
2、環保部門核實資料,到現場勘察,簽署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申報表,確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類型;
3、建設單位填寫環境影響報告表或委托有資質單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還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大綱);
4、依據環保法律法規,作出審批意見(報告書還需要進行技術論證)。